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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2018.07.15 17:031866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那么,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那?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货物运输方式及违约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佰佰安全网吧!

( 责任编辑: 郑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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