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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2018.07.18 23:151612

医疗事故是沉重的话题,但它又是确实存在的,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医患双方就责任问题就需要委托相关机构对事故的责任以及前因后果进行彻查,那么,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一)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二)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三)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1、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

综上所述,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责任编辑: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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