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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

2018.07.30 15:211209

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是对于患者而言,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可以鉴定为事故,有些事故是无可避免的,也就不能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哪些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况呢?发生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第二,医用产品损害,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第三,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虽然患者家属难以接受,但如果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失,而患者最终走向死亡,患者家属也只能含泪接受。

第四,非医疗意外,也就是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或者门诊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例如某些子宫被切的女性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跳楼自杀等等,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第五,非法行医行为,在非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医生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医疗差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所以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第七,并发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八,患方不配合治疗,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这就会使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这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结果,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以上八项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而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双方除了医疗事故外,还会发生例如收费不合理等一些医疗纠纷,形成紧张激烈的医患矛盾。

( 责任编辑: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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