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碰到医疗事故,在鉴定出不是医疗机构的责任时,或多或少心里都会不舒服,特别是在诊治的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而导致人身出现大面积损害的情况,那么,非医疗事故包括哪几种情况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指的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换言之,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均属于医疗意外。
第二,医用产品损害,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第三,疾病的自然转归,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此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四,非医疗意外,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者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第五,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所以非法行医发生的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刑事责任。
第六,医疗差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患者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第七,并发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八,患方不配合治疗,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以上八种就是非医疗事故的情况,而医患之间的纠纷也远不止医疗事故,有些还可能存在非人身损害的纠纷,例如患者指责医生看病态度强硬,或者收费不合理等等,所以作为医疗机构,要体谅患者的心情,适当的调解也是很有必要的。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