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性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弱点,在广告中运用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语言陈述或表达方式,有意诱导消费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促进销售、获取营利的行为。那么消费者如何避免受虚假旅游广告误导呢?下面小编为您揭晓。
误导性虚假广告并不像欺骗性虚假广告那样直接、明显地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表现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参考广告学界以及新闻媒体上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蓄意打造“全新消费理念”,形成虚假“市场需求”
在市场促销过程中,尤其是在一种商品或服务兴起之初,为吸引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关注和兴趣,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利用各种途径大肆宣扬某种对己有利的特定思想观念,并使之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尚潮流”。在这种蓄意打造的“全新消费理念”的错误引导下,人们纷纷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则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二)介绍不全面的信息,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陈述
当前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品种越来越齐全,这在给消费者带给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取舍。和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并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能及功效等也并不了解。于是,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有意隐匿商品内容的关键细节、介绍不全面的商品信息,或使用模棱两可、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陈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同种类其它商品或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或特殊功效。
(三)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现身说法”
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在广告中“现身说法“,讲述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能和功效,以自己的亲身体验证明其具备了哪些优点,对普通消费者极具诱惑力。有的广告内容的虚假程度相当明显,但因有消费者现身说法,仍有许多不知情者上当,实证广告的误导性由此可见一斑。
(四)在广告表达形式或具体内容上“剑走偏锋”
众所周知,在广告史上,任何一则经典的广告作品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促销效果,是因为它具备了巧妙的创意、优秀的文案以及制作精良的广告作品。然而,有的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不从创意、文案以及制作等方面下功夫,却热衷于采取各种另类的广告表达方式,以匪夷所思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是极不负责任的。
(五)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间接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国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广告等进行严格限制。此外,按照规定,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发布广告。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某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名义上大力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却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通过以上的介绍,您是否对虚假旅游广告的知识了解了呢?建议您多了解一些旅游消费知识,多多关注我们佰佰安全网。
(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