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的,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房产有纠纷如何确权呢?佰佰安全网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产有纠纷如何确权
1、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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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