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消费者受到服务欺诈时也只能吃哑巴亏,因为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响应。现在随着国家重视,使消费者在受到服务欺诈之后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会有专职人员进行调查,从而对消费者进行维权。那么当消费者遭受服务欺诈时的防范对策有哪些呢?
一、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1)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
(2)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
(3)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现时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成本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2、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改革现有的仲裁,建立适应消费纠纷的仲裁制度
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同时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和消费者协会调解制度。
3、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
4、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我国一些城市中设立12315连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
以上就是消费者受到服务欺诈时的防范对策,可以看出国家也在加强各种法律的颁布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犯意识,免得被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盯上。
( 责任编辑: 李超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