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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 9月实施 对医药广告有哪些法律约束?

2015.08.26 14:201903

现在很多广告为了吸引客户,使用明星代言人,夸张了疗效,误导了消费者。2015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告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再使用代言人、广告中禁止提及“安全有效”、非药物不能再声称“堪比”药物功效……,新广告法的实施,意味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保健品广告将迎来“史上最严”的法律约束。作为消费者,大家因此也有必要了解些相关的医药广告生活常识

新《广告法》 9月实施 对医药广告有哪些法律约束?

专家 新法实施是好事 效果需观望

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新《广告法》更大程度上是对部分“假医假药”广告的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减,而对于绝大部分合规营销的医药大健康企业而言影响甚微。

对于“代言人”的界定,江雁明表示,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表示;二是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广告受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只要符合这两方面之一即可判定为代言人,而“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不表达推荐、证明意图的人”,则为广告演员。

基于“代言人”被取缔,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认为,以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代言,对消费者选购产品或选择医疗机构可能会起到误导的效果,因此法律的严管是一件好事,“至于执行力度到何种程度,这需要看新法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新《广告法》部分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根据部委解读,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也涵盖在内)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17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佰佰提醒,新广告法的实施,不仅是对医药广告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也是对消费者安全消费药品的基础保证,大家一旦发现某些药品存在虚假代言广告,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更多药品广告代言法律安全常识尽在本安全网站。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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