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医疗资源,实行分级诊疗,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率,是医改的大方向,也是解决大医院“看病难”的有效路径。按照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来说,区域内的公立医院应该实现联网运营,分工合作,合理分流病人。中国医疗看病难、挂号难的问题,不能通过在挂号大厅里玩猫鼠游戏来治标,而是要通过在医保制度、医生资质评审制度、医疗资源分配制度等一系列上的问题来治本。如果患者的委屈与痛哭,只是换来了常见的一阵风式的大检查,那么只能说我们的管理部门缺少正视问题的勇气与改革的决心。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标准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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