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上稳定的提升,很多商家开始利用广告来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这里面充斥着一些广告欺诈行为,广告宣传的跟产品功能不相符,坑害了很多消费者,今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欺诈性广告。
欺骗性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制作单位或人员有主观上要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同时广告内容也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广告欺诈,结合欺诈行为的一般概念,吸收上述美国学者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给广告欺诈所下定义的优点,我们可以给广告欺诈下这样的定义:广告欺诈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故意制造商品、服务的假相,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的行为。
根据广告欺诈行为的概念,构成广告欺诈行为,应当具备两个要点:
第一、必须要有广告欺诈的故意,并具有广告欺诈的动机和目的。
这是对广告欺诈行为在主观方面的要求。故意的内容因实施广告欺诈的行为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对广告主来说,要求主观上必须有直接故意,即广告主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消费者上当受骗,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希望结果发生。广告主实施广告欺诈,在意志因素方面,是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大可能存在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放任”心理状态,因而一般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情况都可能存在,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基于共同的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存在直接故意。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但是在逐利动机趋使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任”心理状态,这就是间接故意。
广告欺诈的目的是欺诈人通过实施广告欺诈行为所希望达到的具体结果;广告欺诈的动机是推动欺诈人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内心起因。动机是目的的内在根据,目的是动机的具体指向,不同的主体实施广告欺诈故意的内容不同,其目的和动机也不一样。广告主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众多的人上当,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其动机是追逐利润,赚更多的钱或排挤竞争对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目的是获取广告费,动机是赚钱。
需要指出的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广告欺诈行为。首先,过于自信的过失。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己经预见到自己制作或者发布的是欺诈性广告,但仍然予以制作、代理或者发布、行为人无论预见的程度如何,不可能存在有轻信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间接故意认定为广告欺诈行为。其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制作、代理或发布的广告是欺诈性广告,但仍予以代理、制作或发布,引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违背了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持否定态度,若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不构成广告欺诈。
第二、必须有广告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即用积极的手段去实施广告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捏造、虚构商品或服务的事实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商业惯例,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如隐瞒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至于广告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哪种形式,广告欺诈人实施的广告欺诈行为必须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可能影响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因为广告欺诈面对不特定多数的受众或者称为消费者,只要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可能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便可以认定为广告欺诈行为。某一种商品或服务广告,尽管广告信息不真实,但可以让受众正确理解的,就不能认定为广告欺诈。比如白丽香皂“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告语,虽然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夸张,但是会让消费者正确理解其抗衰老的功能,就不能认定为欺诈性广告。“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可能影响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的判断标准,是依据广告是否可能使一个理性的普通消费者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并可能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而不能以“不加思索的轻信者”为标准。
广告欺诈行为的两个构成要素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缺少了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构成广告欺诈行为。
欺诈性广告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通过佰佰安全网就可以让大家对于欺诈性广告有深入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对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进行了解。
(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