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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吗

2018.03.08 12:061509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只相差一个字,在我们普通人看来,只要是跟金钱扯上关系的,赔偿或者补偿都无所谓,那么,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吗?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就确立了一次性的补偿原则,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所以把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定位为经济补偿责任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和我国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健制度的性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质的医保制度,医疗机构被定位为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由国家划拨经费维持运转,同时患者的医疗费用也大多数由患者或其家属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负担的,医疗费用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与医疗事故有关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大部分都由患者或其家属所在单位承担。所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致损责任定位为经济补偿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间接地承认了民事赔偿原则,如果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立的经济补偿原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有其存在的某些合理性的话,那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由此引发的医保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也就越来越值得怀疑,甚至不复存在了。

第三,2002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确立了民事赔偿原则,因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所生之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患者所受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其定位为经济补偿责任,不但掩盖了其本质,而且难以实现其弥补损害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这种定位与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相抵触的,从法的位阶来说,前者是行政法规,处于较低的位阶,而后者是基本法律,在位阶及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低位阶法和高位阶法相冲突,显然是有违法理的。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不等于经济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经济赔偿,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有惩罚的意思。

( 责任编辑: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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