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张先生(化名)家住新蚌埠路与天水路交口附近一小区,2015年的一天,小区单元楼内突然发生大火,此次火灾造成了张先生家损失严重,因为物品受损,他不得不搬出去居住。大火是因楼道内堆放的一些纸板杂物燃烧引起,但是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张先生家住该小区的304室。2015年10月17日10时左右,张先生所住楼栋的104室西侧公共区域发生火灾,火灾烧毁104室西侧堆放的纸板、杂物等物品,楼上2楼至11楼有不同程度的烟熏,部分外窗玻璃炸裂,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最终将大火扑灭,并对火灾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自燃的可能。张先生所在的304室因火灾导致房屋装潢及物品受损,无法继续居住,他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张先生称,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自燃的可能,也就是原因不明。“但不管原因是什么,小区的公共区域堆放大量的纸板、杂物等物品,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及时清除这些易燃物,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对小区公共区域应有的管理义务,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张先生表示,物业公司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与他的财产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资产评估公司对张先生家因火灾导致的房屋装修及财产物品损失进行了评估,确认损失总额为7.1万余元。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财产损失、租房费用等共计9.4万余元。
瑶海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
此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对104室西侧堆放的纸板、杂物等及时进行清除,导致发生燃烧引发火灾,给张先生造成财产损失,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9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此次火灾并非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此火灾的损害后果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减轻赔偿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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