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行为说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那么哪些原因债权人免除债务关系?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一.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一.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二.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以上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由佰佰安全网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对我们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
( 责任编辑: 郭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