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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2018.03.18 01:131356

随着大众知识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就医环境以及就诊医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的情绪也更加高涨,那么,医疗事故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发生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鉴定体制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而我国卫生行政机关又是医院的主管部门,这种互相联系的体制很容易产生医疗事故鉴定中部门保护主义,加之,鉴定人员大部分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庭产生“不放心”感觉。

第二,医疗纠纷往往久拖不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从立法精神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但人民法院仍优先执行司法解释,造成鉴定结论,尤其是省级鉴定结论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而我国实行的是医疗事故三级技术鉴定制度,如逐级鉴定,不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耗费许多时间,这都是导致许多纠纷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

第三,医患双方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现在许多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不少都采用“私了”的办法解决,医疗单位愿意“私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最主要是不想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碍医院名声,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而患者一方则希望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而且双方都不想打马拉式的官司,而在双方私了后,院方可以既不鉴定,也不定性,不会认真从中吸收教训,当事人往往不承担责任,掩盖了许多医疗失职任为,患方一方则利用医院不愿张扬心理,要挟医院以谋取较高的经济补偿费。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在处理方面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而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认真配合,仔细研究,真正做到公正以及便民,才能让患者真正相信,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给事故责任人一个当头痛击。

( 责任编辑: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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