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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讲述虚拟社会治理的机制

2016.05.04 19:011176

下面为您讲述给您讲述虚拟社会治理的机制:

面对互联网世界中出现的各种负面问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虚拟社会治理的需要。传统社会结构为金字塔形,其管理也相应地适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而网络是一个去中心化、扁平化、多节点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多元的管理机制。我们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可以参考管理传统社会的模式,但不能完全照搬。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网络的技术特征、传播特征和应用特征,寻求虚拟社会管理的独特机制。

美国管理学家卡斯特(Fremont E. Kast)参照控制理论的多种定义,认为其含义至少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抑制或限制,二是指导或命令,三是核对或验证。⑤这三个方面对应了实施管理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抑制或限制”

“抑制或限制”发生在负面问题未显露之时,是一种预防式和常态化的控制手段,以教化、预防为主要手段。教化指通过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手段实施控制。教化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涵化等方式,用文化培养网络世界参与者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在树立虚拟社会规范时,也需要通过文化传播让网络参与者经历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化过程。虚拟社会的规范教育首先应让参与者提高新媒体素养,懂得网络传播的规律,知晓简单的技术概念,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能从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海洋中提取有效信息,自觉抵御网络有害信息的侵扰,不信谣,更不传谣。在此基础上要遵守虚拟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伦理规范,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侵害他人利益。总之,要利用网络开阔视野、拓展思维,更加智能便捷地处理工作,提升生活品质,而非沉溺于虚拟世界的幻彩迷光,被其负面影响所俘虏。

预防网络社会危机事件的重要方式是及时处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紧密联系,相互影响。虚拟社会中的问题来源于现实,正是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得不到妥善处理,才有人在网络这个“减压阀”中缓解压力。处理好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无疑会推动虚拟社会中类似问题的解决。解决虚拟社会中的问题只是治标,若要治本则需从现实社会入手。处理好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许多虚拟社会中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相反,如果不能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治理好虚拟社会只是南柯一梦。

再则,建立完善的预警制度亦是事前管理的有效办法。任何舆论事件都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冲突、高潮、平息的过程。谣言、矛盾一般都出现在发展、冲突和高潮阶段。如果我们能及时监测到舆论的萌芽和动向,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解决问题,防止因信息处理不及时和沟通不畅带来的损失。预警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舆情监测体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部分,纵向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监测体系,横向即同级别不同部门的综合监测体系。整个监测体系内部要各有侧重、分工协作。在中央层面,舆情监测要从大处着眼,关注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影响力的议题,如官民问题、医患问题、环境问题、物价问题等等。地方层面则应各有侧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部署监测方案。另一方面是配备专人应对突发事件,要依据网络社会特点和网民的行为特征制定快速反应、联动出击的应对方案。设立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测机制,针对网络突发事件成立专门的应急工作小组。对监测到的舆情苗头做出快速反应,尽早处理。这些专门人员应该是具备基本的政府行政能力并经过培训,懂得信息传播规律,懂得危机公关的专门人才。

(二)“指导和命令”

“指导和命令”是在解决问题当时使用的方法,是虚拟社会治理的上层主体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时的行动反应。网络的扁平化和多节点特性,决定了虚拟社会的管理不能采取“封、捂、堵、压、瞒”等手段。无数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已经证明拦堵不是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如果沿袭传统社会依靠行政权力阻碍信息传播,从而阻止事态升级的做法,只能使事件向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发展。虚拟社会管理中的具体处理问题的方法需创新,确保控制到位,管理有效。面对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透明公开才是有效的管理方式。

首先,面对媒体网民的质疑,负责处理事件的政府部门应持积极合作的态度,如实公开相关信息。真诚沟通是处理问题的应有态度,与网民互动时切忌以权压人、敷衍塞责。

其次,在处理舆情事件时,快速的反应能力是关键。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现有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处理现实社会问题必须要经过一套行政程序,而这样的处理方法和效率,无法对瞬息变幻的时事动态作出及时反应。监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的4小时内做出应对,即新媒体时代的“黄金四小时法则”。应有的状态是,一旦发生网络舆情事件,相关政府部门首先应通过网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澄清事件的来龙去脉,让真相自动杜绝谣言的传播。接着立刻着手处理事件,启动调查程序,尽快公布调查结果,追究责任,让公众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知晓处理结果。

再者,要利用第三方“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帮助澄清事实,传递真相。网络世界中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依然非常强大。在众说纷纭、流言四起的舆情事件发生时刻,拥有良好口碑的意见领袖适时发声对事件的解决大有裨益。

(三)“核对或验证”

“核对和验证”是事后审视和惩罚的机制,依靠法律和舆论二者相互补充来完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到网络社会和网络参与者安全的行为要通过法律方式予以惩戒。目前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还没有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律管理体系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适应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遇到涉及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只能从规范现实社会的法律中寻找类似条款作为判定依据。由于虚拟社会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无法通过法律对网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惩戒,这就加大了虚拟社会治理的难度。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保障公民在网络自由言论的权利,更不利于政府部门在管理新媒体舆论时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依靠行政法规和条例来管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约束力不强。我们认为只有尽快制定针对网络社会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才能为虚拟社会的治理提供基本依据。

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要具备操作性,从新媒体内容和违规行为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给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要明确所涉及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虚拟社会中的各种参与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成体系。虚拟社会的法制化涉及社会多方面问题,需从各个角度进行规范和明确。仅仅一部法律无法满足治理的需求,虚拟社会中最亟须治理的4个对象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指导下,建立一部虚拟社会治理的总括性法律,再以此为核心,延伸出多层次、多领域、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使虚拟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可依。由于网络世界的更新变化速度远快于传统社会,所以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制定和修订也必须跟上形势的变化,不让不断涌现的虚拟社会新现象、新问题成为治理的盲点。

此外,舆论可作为法律的补充,执行一部分社会惩戒功能。“法律太笨拙,它不能满足社会的所有要求”。⑥而舆论恰好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人是社会动物,必须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极少有人能完全不受人际关系和社会评价的影响。赞扬和支持驱使人们按照规则和道德行事,而谴责和反对让人们在违背道德和规则前三思而后行。舆论执行惩戒主要表现为在言语上对不良行为予以谴责,在人际关系上疏远不良行为者,在行动上给予不良行为者肉体惩罚。与法律相比,舆论的适用范围广,执行速度更快,执行成本更低,更适用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戒。例如,情节较轻的网络暴力行为,无法动用法律手段制裁,但却可以通过舆论谴责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和约束,这种惩罚可以立即用虚拟社会的公众执行,不必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也不必动用律师、法院等法律工具,执行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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