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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境保护法律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认定

2016.05.20 17:171025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有关行政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是行为的危害后果,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后果。但有些行为不必有危害后果,例如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因此危害后果是否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要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

三是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就不承担责任。

四是行为人的过错,即实施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行为者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结果。在各种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中,故意的心理状态在自然资源的破坏中较为常见,在环境污染行为中,则多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应负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措施为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为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证、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等。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有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规对犯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也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外;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还要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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