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行为
除强奸罪等必须以嫌疑人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型犯罪以外,其他犯罪基本上均可通过计算机加以实施。33种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将使犯罪对象更趋于不特定的人或物,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也使得犯罪的侦查与惩罚更为困难。主要有:
1、通过网络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罪,即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如1994年,嫌疑人通过网络访问了英国利物浦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把医生给病人开的处方改了,给一名9岁的男孩开了一张剧毒合剂的处方,幸亏药房医生及时、认真核对处方,该男孩才幸免于死,嫌疑人的行为是犯罪结果未遂;
2、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罪,指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
3、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罪,指嫌疑人实施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数据数据,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4、通过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指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利用网络盗窃金融机构资金或者存款人存在金融部门的钱款,利用网络进行合同诈骗等等。
5、通过网络实施报复陷害罪,指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