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创建阶段(1972年—1982年8月)、开拓阶段(1982.8月—1989年4月)和改革创新阶段(1989年5月—现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过程和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密不可分,因此,大体上也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
在建国以后到70年代初,我国仿效的是前苏联模式,即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管理工作就由有关的部委兼管,因而谈不上建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随着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国务院批转发布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草案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因而在1974年5月,国务院设立了一个由20多个有关部委领导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管和协调全国的环境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全国很多省、市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这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初创时期。
(二)形成阶段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撤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其下设的环保局为全国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另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部增设国土局,负责国土规划与整治工作。很明显,此时的环保局和国土局仍然是国务院部委的下设机构。
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时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公室。1984年以后,省、地、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相继作了调整。在这一阶段中,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地、市、县等地区性、综合性环境保护机构,这是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重点;第二类是部门性、行业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如轻工、化工、冶金、石油等部门都设立了部门性的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控制污染和破坏;第三类是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资源管理。
(三)发展阶段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一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管部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分管部门则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部门也相继成立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负责对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还设有水源保护机构,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对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并,如国土资源部、农林水利部等。从上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