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聘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保障人才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聘用的各类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定的聘用合同;
(三)民办机构和国(境)、市外驻烟机构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党政群机关与新进的工勤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其他人事合同。
第五条 聘用合同鉴证的管理范围是: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和市直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由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县市区属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鉴证;民办机构和国(境)、市外驻烟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由承担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鉴证。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并报鉴证机关依法鉴证:
(一)用人单位与新招用人员,自确定录用之日起;
(二)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
(三)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之日起;
(四)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变更聘用合同,自变更之日起;
(五)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与聘用人员,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革方案之日起。
第七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条件;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否明确;
(五)中外方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第八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批件;
(二)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四)其它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第九条 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聘用人员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条 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鉴证后的合同文本由鉴证机关、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及其档案(作为计算工龄、定级、晋升和争议仲裁的依据)各存一份。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的费用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1998]211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已鉴证的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三条 鉴证机关对有错误的聘用合同于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四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4月9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