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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50条释义

2017.05.12 17:291311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50条释义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及处罚】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把自愿、公平原则作为民事、商业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行为常常有暴力、威胁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法律必须禁止强迫交易行为,以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刑法将强迫交易罪从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为了惩治强迫交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和刑法保持相衔接,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本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及处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始终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的民族问题,在长期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许多处理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发展民族自治区域的经济,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历史,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安定团结的局面。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干扰和破坏民族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的分裂势力相勾结,以民族问题为突破口,进行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企图使西藏、新疆从我国的版图上分裂出去;国内一些群众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而引起一些矛盾。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刑法根据国内外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这一新罪名。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应增加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外,近年来在一些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章,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有的还引发了民族矛盾,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刑法增设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应增加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攻视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强烈不满和痛恨的情绪和心理,即民族间的相互敌对和仇视。民族歧视,是指对于某个民族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包括观念上的歧视和具体行为上的歧视。煽动就是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心理。煽动的方式,主要是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呼喊口号,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煽动民族之间的仇恨和民族歧视。

(3)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

2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尊严、名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计算机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作品。出版物,是指书籍、杂志、图画、报刊、声像制品。出版物有通过正当渠道发行的,即取得书号公开发行或者内部发行的,也有非法印制发行的。不管出版物的出版是否正当,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歧视,是指不平等地对待。侮辱,是指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本行为的歧视、侮辱民族的内容,一般是指对一些民族在生产、工作、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的喜好、崇尚和禁忌进行丑化、蔑视,贬低人格、损害名誉的行为;对民族的来源、历史、文化进行贬低、污蔑等。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出版物和网络中刊载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会伤害少数民族的尊严和名誉,而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动机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

(4)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及处罚】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实施隐匿、毁弃、私自开拆和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者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函、电子邮件和电报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也包括汇款、包裹、印刷品等邮件。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①冒领,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领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窃取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邮政工作人员的信任,冒充他人领取包裹、汇款等邮件。隐匿,是指私自把他人的邮件扣留,在一定地点加以隐藏而不交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的行为。私自开拆,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开拆他人邮件,偷看他人邮件内容,或者使他人邮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的行为。非法检查,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对他人的邮件进行扣留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或出于好奇,或为泄私愤、图报复,或者出于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1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准备日后归还而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一般是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的,如山上的林木、田地的农作物,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行为的对象。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行为的对象。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的,也按盗窃行为处理。

(2)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公私财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空气、风力等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但随着科学的发展,某些无形物也能为人类所控制,如煤气、天然气、电力等,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③能够被移动。所有有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能成为盗窃的对象。房屋被盗卖,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一般不按盗窃而按民事房地产纠纷处理。④他人的财物,即他人占有、使用,在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⑤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盗窃处理。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劫。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的,也是秘密窃取。③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发觉。如果在取得财物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恐惧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也有三种:①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如将别人口袋里的钱包取到自己的口袋里,将单位的电视秘密搬运到单位以外,等等。②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小,否则,构成盗窃罪。

(4)根据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是指盗窃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屡教不改的等情形。

2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还误以为行为人在帮他办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3)诈骗他人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其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4)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等情形。

3 .哄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起哄的方式公开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主体的特点是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这也是哄抢行为与抢夺行为的主要区别。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的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煤炭、粮食、石油等。不动产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分离出来的部分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如房屋的门窗、木料、砖瓦,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可达到几十人、上百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当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则构成了抢劫。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哄抢的财物数额较少,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个体、公民个人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趁混乱状态或者制造混乱抢走公私财物。

(3)根据本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哄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等等。

4 .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夺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各种实体物品,也可以是各种货币或票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须是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①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小;②抢夺的不是银行、邮局、国家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③抢夺的对象不是外宾等。

(3)根据本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等等。

5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6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

(4)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条文释义】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即将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戒严和紧急状态是一个小概念和大概念的关系,后者可以涵盖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内容。这次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相关表述的修改,为即将出台的《紧急状态法》创造了宪法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紧急状态法》的起草审查工作。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政令畅通,应对好各种危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本法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具体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抗拒,是指拒不执行,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人民政府,是指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里的命令和决定,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如在防洪抢险时,不服从安全转移的命令;政府强制征用时,拒绝交付被征用物质;在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时,不服从人民政府关于隔离、强制检疫的决定和命令等。

根据本条规定,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抗拒不执行的,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实现的。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活动,或者其职务活动不是依法进行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职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的职务活动。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动植物检疫人员对动植物的检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本行为的阻碍,是指采取非暴力的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活动,如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发泄、报复;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阻碍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3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种车辆和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是为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或者抢救他人的生命,保障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赋予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优先通行权。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阻碍,是指在特种车辆通行的路面上,以挖掘壕沟或者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本行为必须发生在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阻碍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构成本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轻微的,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3)根据本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消除障碍的,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 .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为了保护重大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现场,维护特定区域的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要设置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正常履行职责,破坏了现场秩序。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该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警戒区域和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即行为人不听人民警察的制止,强行冲闯、跨越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现场秩序而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公安机关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形有:刑事案件的发案现场;交通事故的现场;重大自然灾害、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现场;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地;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现场;等等。人民警察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措施包括:第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第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第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第四,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行为人的动机不一样,有的是出于好奇而进入现场,有的是企图进入警戒区域取回自己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制造混乱,等等。行为人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退出警戒区域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近年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警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而且还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本法一审后,增加了本款的规定,表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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