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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35条释义

2017.05.22 09:352756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35条释义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35条释义

第三十一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及处罚】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流失在社会上,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怕承担责任,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甚至隐瞒不报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除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本法对这类行为直接给予拘留处罚,以示惩戒;同时,可以依照其他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爆炸性物质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等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等,如氰化钾、氰化澳、磷化钾、砷化氢。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等,如亚砷酸钙、砷酸铵、硒酸铜等;有机剧毒物品,如氯苯乙酮、苯胩化二氯、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部分农药。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包括镭、铀、钴等。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以及寄生虫中的原虫和蠕虫。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有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等。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实践中违反本行为的主要是单位。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单位或者个人所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危险物质流落民间,不能由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延误了破案最佳时间。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后,为了逃避追究责任,怕受处罚,故意隐瞒不报,故意隐瞒不报主要表现为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等。故意隐瞒不报是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4)根据本条的规定,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及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钢珠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品,还包括各种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装置。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者规章。弩,是指利用弹簧装置发射箭头、钢球的器具,一般用于狩猎,由于其杀伤力较强,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1994年5月20日,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进一步明确规定,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但个人携带的水果刀、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在本地区佩带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需要明确的是,2001年底,国务院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了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和匕首佩带证核发,一些地方认为国家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放宽了,工作中出现了对管制刀具放松管理的现象,尤其是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的案件,该查处的不查处,对违法犯罪人员该处罚的不处罚,对管制刀具该收缴的不收缴,给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留下了隐患。必须看到,国务院取消管制刀具的有关审批项目,是对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职责没有改变,而且作为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依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没有废止,对管制刀具实行管理的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主体限定制度、禁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制度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必须自动送交公安机关制度等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有关的法规、规章包括枪支管理法、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以管制刀具和枪支为例,违反《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9条及相关规定,非军警、专业狩猎人员、野外作业人员佩带匕首,机械加工人员在工作场所外携带三棱刮刀,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少数民族用刀,以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对个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到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内进行销售的,如不能认定为“非法销售”,可以按牵连行为,以“非法携带”处理。枪支管理法规定,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3)行为方式认定。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人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隐藏携带。公共场所,是指本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以及公共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社会公众乘坐、运输的各种民用交通工具,如火车、公交汽车、电车、轮船、航空器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行为。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条文释义】

刑法增加了破坏界碑、界桩罪,而这些破坏边界管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作出处罚规定,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在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与刑法关于破坏边界管理和测量标志的犯罪作了衔接。另外,还新增加了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油气管道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电话设施和互联网络设施。电报设施,是指邮政部门发送电报的设施;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互联网络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等节目的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也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本行为的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移动,是指将界碑、界桩从其本来的位置移至其他位置,从而改变了边境线的走向。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砸毁、拆除、挖掉、盗走,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是指边境的地名标志、指示标志、铁丝网等。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是指为了保护领土、领海不被风雨等自然因素损毁、吞噬而修建的设施。

(3)根据本条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边)界线。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如在国(边)界河非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情形。

(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破坏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以及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及处罚」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增加的条款。刑法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但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飞机上拨打手机会严重干扰飞机的导航系统,为了保证飞机的航行安全,在飞行期间严格禁止拨打手机或者使用其他可能会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因此,这次制定本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盗窃、损坏、按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在使用的保证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设施,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设施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使用中的航空设备、器材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如果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正在施工、修理或者废置不用的航空设施,不构成本行为。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驾驶舱是航空器的要害部位,是航空器驾驶员操作飞行的重要部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航空器的驾驶舱。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于获取非法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3)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 .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是指正在进行商业飞行的民用飞机、飞艇等航空器,而不包括停放在机场停机坪或者正在维修的航空器。器具、工具,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能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器具、工具。行为人在航空器起飞前乘务人员要求关闭手机等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后,仍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后果,就是已经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飞行,通讯受到干扰或者中断,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态。

(3)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条文释义】

本法草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铁道部门反映,近年来,危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治安案件突出,特别是拆盗、损毁及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摆放障碍,击打列车,私设道口等违法活动,给铁路行车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仅2004年1月~4月,全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治安案件1030起,同比上升30.9%。2004年3月30日,3337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锦州分局叶赤线平庄至平庄南间,机车撞上一块59公斤的大石头,造成机车油箱破损漏油,严重影响了行车安全。案发后查明为当地一有精神病史的村民所为。如2004年4月4日凌晨,京广线K2239+650M广北站南头一信号机变压器被拆盗,影响行车3趟。为了保障列车的行车安全,惩治影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盗窃、损毁或者拉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3)根据本条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轻则延误列车时间,重则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障碍物包括石头、木头等物品。由于火车的行驶速度快,向列车投掷物品也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容易造成他人伤害,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因此,对此类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安全。铁路法规定,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私设,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立道口或者平交过道。铁路法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会影响列车的行车安全,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根据本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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