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9月19日(农历中秋节)上午7时许,船主于健将事故船舶停靠在景区公司内码头载客出海,后由于景区公司不允许其在景区公司内继续载客出海,于健就将事故船舶和另一艘60马力的船舶转移至洋口外闸下游西侧约85米处自己设置的浮码头(在景区公司外)载客出海。
9月19日14时20分,驾驶员丁年庆驾驶于健的有10个座位的80马力小型船舶,搭乘游客12人和工作人员叶萌后,驶离洋口外闸西侧下游85米处浮码头,赴沙滩踩文蛤。14时25分,当丁年庆驾驶小型船舶驶离洋口外闸1124米时(东经121°02′42.47″、北纬32°34′06.01″),小型船舶发生倾覆,事故造成14人落水。先后救起8人,打捞出6具尸体。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船主于健及在游艇码头上的缪某分别驾驶游艇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通市政府赵闻斌副市长和南通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如东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如东县政府及县海洋渔业局、南通如东海事处等部门先后调集直升飞机、大量人员和船舶对事故海域、滩涂进行搜救,同时要求沿海乡镇组织人员进行搜救,并向海安县、东台市、海门市和启东市等地区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帮助搜救相关落水人员。经全力搜救,先后救起8人,打捞出6具尸体。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
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6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6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
事故反思:
无证人员驾驶无合法手续的小型船舶,严重超额载客出海,导致小型船舶倾覆,加之未给所有游客穿戴救生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和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洋口外闸管理所在水利工程中监管缺失。洋口外闸管理所对洋口外闸下游的拦河索长期未有效使用,加之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木屋(铁质船)和浮码头等违法设施执法不力;水务局对洋口外闸外管理所管理不力。2、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景区公司长期出现的小型船舶非法载客行为查处不力;对相关部门多次指出的非法小型船舶载客整改建议书整改不到位。3、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海渔局、工商分局、旅游局等部门对洋口外闸下游长期存在非法船舶载客现象,未依法根据本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事故追查
1、事故船舶人员
(1)于健,事故船舶所有人。于健所有的船舶游客座位设定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船舶未依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安排无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特殊培训证书等资格证书的人员驾驶小型船舶,未给乘客穿戴救生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于健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2)丁年庆,事故船舶驾驶员。未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特殊培训证书等资格证书驾驶船舶;未给游客穿戴救生衣;超额载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丁年庆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3)叶萌,事故船舶工作人员。未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特殊培训证书等资格证书;超额载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叶萌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2、政府相关部门人员
(1)刘冬艳,中共党员,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所长、如东县水政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对洋口外闸下游拦河索长期未有效使用,导致事故船舶非法进入洋口外闸下游拦河索区域非法载客出海;对洋口外闸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木屋(铁质船)和浮码头等违法设施执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赵爱华,中共党员,如东县水务局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有效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洋口闸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洋口外闸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木屋(铁质船)和浮码头等违法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许志刚,中共党员,如东县水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行政审批窗口、洋口外闸管理所。未能指导、督促洋口外闸管理所开展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致使洋口外闸下游拦河索长期未有效使用和洋口外闸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木屋(铁质船)和浮码头等违法设施长期得不到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建国,中共党员,中共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度假区管委会日常工作),分管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作为旅游度假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景区公司存在的非法船舶载客出海、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尽管景区公司解除了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的合同,但是非法船舶仍在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内经营并未停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冯建(又名冯健),中共党员,原中共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中共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中共洋口镇委员会副书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作为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景区公司存在的非法船舶载客出海、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相关部门多次指出非法船舶载客出海的建议书整改不到位。尽管景区公司解除了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的合同,但是非法船舶仍在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内经营并未停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蔡东,中共党员,原中共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景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相关部门多次指出非法船舶载客出海的建议书整改情况未检查落实。尽管景区公司解除了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的合同,但是非法船舶仍在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内经营并未停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蔡建平,景区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载客出海,导致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景区公司内仍有非法船舶从事载客出海服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解除其劳动关系。
(8)於海风,中共党员,景区公司管理人员。作为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派驻到公司的代表,未有效制止公司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载客出海,导致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解除其聘用关系。
(9)缪建华,中共党员,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渔政)如东县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渔港水域内的船舶监管执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晓斌,中共党员,如东工商局洋口分局分局长。未有效履行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查处取缔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内无照经营的船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汤金华,中共党员,如东县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未有效履行景区内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景区内非法船舶经营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多次指出非法船舶载客出海的建议书整改不力;对旅游度假区内存在的非法船舶载客出海整治不力,对景区公司与非法船舶合作经营制止不力;对旅游度假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不力。
2、如东县水务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洋口外闸下游拦河索长期未有效使用,对洋口外闸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木屋(铁质船)和浮码头等违法设施执法不力。对洋口外闸管理所管理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察。
3、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辖区内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渔港水域内的船舶安全管理不力,对渔港水域内的非法船舶的问题失察。
4、如东工商局洋口分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履行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上级部门反馈的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内无照船舶载客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取缔。
5、如东县旅游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履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对景区内出现的非法船舶载客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6、如东县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海上出现的非法船舶载客存在的危险性和严重性重视不够,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海上旅游安全大检查不力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海上事故的发生。
责成如东小洋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如东县水务局、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如东县旅游局分别向如东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如东工商局洋口分局向如东工商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如东县政府向南通市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