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2年5月2日7时05分,鹤岗市峻源二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1740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骆琳,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分别做出批示,并派国家煤监局副局长王树鹤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王宪魁分别做出批示。省长王宪魁、副省长张建星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5月7日,依法成立了以黑龙江煤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茂静为组长,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土资源厅和鹤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直接经济损失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上报过程,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事故原因:
该矿越界进入已闭坑的原峻德矿多种经营公司一井范围复采17#煤层(原峻德矿多种经营公司一井开采后,地表已大面积下沉,并形成较大面积的塌陷坑,由于近期降水较大,地表塌陷坑充满积水,上覆冲积层含水达饱和状态),采煤工作面放顶后,采空区上覆岩石发生冒落,在上隅角与地表塌陷坑冒通,地表塌陷坑积水及上覆冲积层的水和泥沙溃入井下,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事故追查:
1、丁广威,峻源二煤矿实际矿长(无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王鹤民,峻源二煤矿投资人,兴星矿业集团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7100元)60%的罚款。
3、贾光雪,峻源二煤矿法人代表、矿长(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但只分管后勤工作)。以矿长名义对外工作,没有履行起相应职责,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议依法撤销其矿长资格、安全资格,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7100元)60%的罚款。
4、王继文,中共党员,峻源二煤矿生产副矿长(无安全资格证),负责该矿生产工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杜洪伟,中共党员,鹤岗市兴星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无安全资格证),负责该公司技术全面工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王君成,峻源二煤矿挂名技术副矿长(持有技术矿长证),负责该矿对外证照延续、扩储等工作,建议撤销其技术矿长安全资格,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建议处1000元罚款。
7、孙绍贵,峻源二煤矿挂名生产副矿长(持有生产矿长证),负责该矿皮带井建设工作,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建议处1000元罚款。
8、贺旭鑫,兴安区煤管局驻峻源二煤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监督检查该矿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段经纬,兴安区煤管局安全检查采掘组监察员。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10、付从亮,兴安区煤管局安全检查采掘组监察员。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11、边道昕,兴安区煤管局安全检查采掘组组长。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12、王怀海,兴安区煤管局采掘副总工程师。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13、魏宏强,兴安区煤管局安全检查通风组组长。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4、唐恩闯,兴安区煤管局安全检查机电组组长。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5、时树林,中共党员,兴安区煤管局总工程师,负责兴安区煤管局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鲁守相,中共党员,兴安区煤管局局长,负责兴安区煤管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7、刘庆双,中共党员,鹤岗市地煤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监察一组监察员,负责采掘工作。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8、徐兴山,鹤岗市地煤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监察一组组长,分管峻源二煤矿日常监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张钦祥,中共党员,鹤岗市地煤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助理,协助大队长分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段小刚,中共党员,鹤岗市地煤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鹤岗市地煤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高建军,中共党员,鹤岗市地煤局副局长,分管鹤岗市地煤局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2、孙强,兴安区副区长(在事故后鹤岗市委作出决定免去其副区长职务),主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