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票据从业人员,除了要对票据诈骗加以足够的重视,作好警惕防范工作,票据诈骗罪的定性与量刑也不妨了解一下,做到有法可依。 一起学习票据诈骗方式与法律处罚。
票据具有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等功能。正因为如此,票据诈骗成为一种新的犯罪趋向,并且发案数量多,被骗款额大,查处难度高。本文佰佰安全网来介绍相关的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由于票据本身代表一定的金额,而且票据的付款义务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犯罪的目标。
票据诈骗方式有哪些?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在用支票等票据进行交易时,一定要留个心眼。拿到支票后,最好向银行确认一下,看看对方账上是否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货款。
发生票据诈骗的原因
票据诈骗逐年递增,原因诸多,除现有票据防伪技术不高,犯罪分子手法不断翻新外,被骗对象疏于防范,风险意识淡薄,有关部门打击力度不够等也是重要原因。
(一)从外部看,社会普遍对票据防伪、防诈骗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票据具有良好的流通性和可兑现性,且单笔金额可达上千万元,因此,票据诈骗的风险和危害是极大的,但目前全社会对票据防伪,防诈骗重要性的认识、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因而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二)从内部看,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使票据诈骗屡屡得逞。目前银行实施的一些规章制度,对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具体是:仅凭直观、凭经验办理业务,不认真执行折角验印制度;为企业随意开立账户,不认真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审核票据,复核制度形同虚设。
(三)票据防伪技术有限、票据确认制度不严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票据诈骗法律惩罚
由于票据是流通的金钱有价证券,所以票据诈骗的危害要大大甚于一般的诈骗,它的一个行为可能会危及相当大范围内的经济链条。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票据诈骗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票据法规定了对上述票据欺诈行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4条还规定,有下列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是冒用他人的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的;
三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法还同时规定,有上述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关闭,五是责令停业整顿,六是吊销许可证,七是吊销营业执照,八是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票据诈骗的防范
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1、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要与重视人民币反假工作一样重视防范、打击票据诈骗犯罪活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票据、结算知识,报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头,采用接受咨询、散发资料的形式,直接向广大公众宣传票据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意识和水平;银行要经常对客户宣传票据、结算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多种形式的通报会、培训班,向客户通报典型票据诈骗案件、介绍风险易发环节、传授如何鉴别真假票据的技巧等。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银行要强化内部控制,严密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和手续,将空白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等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加强对柜面人员的风险防范教育和票据防伪工艺、防伪知识的培训;建立银企联防制度,对大额款项的支付,要主动与客户沟通、确认;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固定专人审核票据,实行票据防伪暗记审核程序化;建立票据防伪、防诈骗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研究票据诈骗犯罪的易发环节;分析、掌握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手段和趋势。
3、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技术防范。要进一步加强票据防伪技术的研究,增强票据防伪性能,加大票据伪造、变造的难度,提高票据使用的安全系数;开发、研制、配备先进的防假识假技术和专用设备;积极推广应用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做为支付款项的条件;采用二维码技术,将票据上记载的有关信息进行专门处理;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办理查询查复;开发、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公安部门的个人身份证管理系统、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系统等联网。
4、完善票据、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手续;修订账户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责任;规定存款人办理款项支付必须凭预留照片或密码办理;兼顾效率与安全,适当限制银行汇票的流通,规定银行汇票必须填写代理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转让;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行办理贴现后必须告知承兑人;规定银行间的跨行相互代理查询、查复义务;规定支票的注销与赎回制度;允许支票账户存款人与银行签订透支协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5、加强案例分析,建立案情报告和通报制度。银行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研究票据诈骗的手段、方法、特点及趋势,查找管理漏洞;要强化案情报告制度,发生票据诈骗案件,不论诈骗是否成功,商业银行都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上级管辖行、当地人民银行;强化案情通报制度,商业银行应及时将本行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件通报所辖分支机构和其他银行;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应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6、强化部门协作,坚决打击票据诈骗犯罪。公安部门与银行、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要建立线索移送制度,银行对发现的票据诈骗犯罪线索和可疑分子,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小编总结: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巨额承兑汇票诈骗说明了我国金融管理体系的漏洞。因此防范票据诈骗显得尤为重要。
( 作者: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