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越演越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司法界对此非常重视。那么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怎样鉴定呢?
身体出现了疾病,很多时候都是会去医院进行检查和医治的,但是如果久经医治病情不见好转,甚至是病情恶化,那么这个时候就会质疑医疗机构是否有正确的给出治疗方案,如果没有沟通好很多的情况下是会产生纠纷的,但要是产生了医疗纠纷申请鉴定怎么进行呢?佰佰安全网为您普及相关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疗纠纷的鉴定是对医疗纠纷做出技术审定,它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事故的性质,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医学科学原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它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受理医疗鉴定工作,它分为三级,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地区(自治州、市)级鉴定委员会;县(市、市辖区)级鉴定委员会。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论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是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呢?
为何要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用科学方法、专门知识作出鉴定结论,就判断不了是非曲直。所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由此,也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首先,它具有科学性,它是由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原始病历及病员尸体,病员病情等,进行分析、化验、诊断等科学方法以及专门知识所作的结论,可信度高,不易推翻。其次,它是主要证据,对于查明事实以及处理有重要作用。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方法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2、提交有关资料;
3、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当做好调研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要求其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说明。
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使鉴定结论公平合理,保护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依靠完整的原始资料和真实的治疗经过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符合事实、符合医学科学原理,且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分析意见和含有事件性质和等级的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申请或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一)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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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聂思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