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通过拳头、刀枪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争端,不仅不经济,而且无效,损人不利己。那么宅基地纠纷的正确解决方式是怎么样?
长期以来,宅基地纠纷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它很容易成为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那么,发生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呢?佰佰安全网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财产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的原因
形成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的原因较多,集中体现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宅基地的审批、审批程序、村居改造、权属纠纷等方面。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涉及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较为复杂,集中反映在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选址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四至是否清楚、有无纠纷等方面的审查。其中主要问题为:一是部分农村宅基地建成房屋后至今未初始登记。二是登记主体存在异议。三是找借口否认宅基地登记的合法性或者不配合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出现这种矛盾纠纷主要是双方买卖房屋后,没有及时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现在看到农村宅基地升值了就配合买方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二)宅基地审批问题
有些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因与村干部之间有矛盾或其它原因,被以种种理由告知不予安排宅基地或安排的宅基地无法建设审批的问题。国土部门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只能依申请、依条件审批,对不能上报到国土部门的宅基地。国土部门没有管理、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干部的制度和方法和义务,形成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无法审批宅基地。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问题
部分村民在申请审批宅基地时,没有吃透政策,不知道应该如何审批办理,认为国土部门就是管理宅基地的主体,忽视了村、镇(办事处)和规划部门的职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管理宅基地的主体是当地的镇、村组织。因此,在审批宅基地手续时,必须经当地的村民自治组织同意,并选址上报。
(四)村居改造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村居改造已成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区域,村居改造已成为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但是,村居改造中也出现过少数的宅基地拆迁问题。随着村居改造的进程,大量矛盾会随之出现,是当前各级部门需要正确对待和理顺的重要问题。
(五)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由于初始登记工作时不够严谨,出现了现状与登记的面积不符,四至界限不清的问题,邻里关系一旦出现紧张,立即会引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该类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是当前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事项。
发生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如何防范农村宅基地纠纷?
1、科学规划宅基地。村、镇(乡)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所确定的用途,依法、及时、公正、合理地选择宅基地位置,使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真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同时,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农民使用宅基地时产生的纠纷。
2、规范确权发证行为。由登记机关入户进行登记,对农民宅基地四至界线清楚、产权明晰的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转让房屋引起宅基地权属变更或双方协商就宅基地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一是严格土地审批程序,把“空心村”治理与宅基审批挂钩,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审批新的耕地作为宅基地。二是坚决杜绝一户多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面积必须按规定执行。三是下大力气解决好建新房拆旧房的问题。对有旧房需要拆迁的,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拆除旧房押金,待旧房拆除后退还,否则不再退还,可作为雇人拆除佣金和强制拆除费用。四是村民建新房后收归的旧宅基地,集体组织必须妥善处理,统一支配,可结合地形、位置等情况,或用于批给其他户做新宅基地或进行复耕、发展农作物等,不能再造成新的闲置和废弃。
4、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班子建设,要选派思想好、作风硬、办事公道、有号召力的人进村两委班子,把好班子“信任度关”。
二是大力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享有宅基地批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好“决策权关”。
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对村干部涉及违法用地或有以权谋私行为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处理,严厉打击,或采取组织措施,或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好“监督检察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农村干部乱批乱划宅基地行为,减少因违法使用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总结:现如今,宅基地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我国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定也有了新的政策,希望大家多多了解这些知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用的到。
( 作者: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