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实行奖励的一项重要规定。那么退休后如何领独生子女费呢?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实行奖励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各地发放的独生子女费也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更是不一样。那么退休后如何领独生子女费?佰佰安全网小编就来教教您相关的老人理财安全小知识吧。
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享受奖励金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职工,享受奖励金的条件有哪些?
1、退(离)休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
2、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规定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人员)、退职、病退的夫妻;
3、领取了《光荣证》,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
4、离异、丧偶前按规定领取了《光荣证》,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职工;
5、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持有《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双方一方持证,一方享受。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某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曾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曾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如果单位拒绝给钱怎么办?
记者致电朝阳区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单位退休的,上单位去领”,且明确是由“单位出钱”。
如果单位拒绝给钱怎么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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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