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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卖光电器拉黑房东失联 房东:他还找我借钱交电费

2022.12.05 22:141283

“租客跑了,把房主家电给卖了,还把房主拉黑了!”

12月3日,辽宁沈阳的一位网友爆料,一男子租房40多天后“跑了”,房主找到租客朋友拿到钥匙打开房门时哭笑不得,家中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没了,就连墙壁上的空调挂机都被卸走了。

“我们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入住的时候他说洗衣机不好使,我还给他换了新的。”4日,房主赵女士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不少网友质疑我不退他押金,我都不知道他要走怎么退押金?”

该事件在网络持续引发热议,网友们围绕“租客的行为到底是盗窃、侵占还是诈骗”、“中介是否需要担责”等问题产生争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认为,租客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资料图

找房主借10元钱,22元电费没钱交

赵女士介绍,她与租客马先生是通过中介相约看房,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他以收拾房子为由,让我给他让几天,从20日开始算租期,我也答应了,其实他17日的时候就已经搬到房子里去住了。”

赵女士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房子每月租金850元,押一付三。租期是从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房屋内物品明细显示,电视、冰箱、空调均有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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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马先生入住当天,跟赵女士提出要换洗衣机。赵女士说:“他说洗衣机不好使,我就给他换了新的,当天就送到了,这旧洗衣机卖的钱我也没找他要。”

11月6日,入住20天后,马先生第一次跟赵女士开口借70元钱交电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马先生称:“姐啊,微信借我70交电费,明天出去换了给你。”赵女士以“明天再交,不差这一天”为由拒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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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马先生再次发消息给赵女士称,“微信发我10块钱用一下,一会儿就给你。”赵女士转了10元钱给他,跟他说:“以后钱的事就别张口了。”

“第一次找我借钱我拒绝了,第二次找我借10元,这我也不好拒绝啊。”赵女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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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1月18日,赵女士接到了电力公司的电话,对方称由于房屋一直没有交电费,马上要停止供电了,赵女士立即联系了马先生。“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诿,什么我在外面儿干活儿,我手机里没有钱等等,就是交不上。我怕这房子停止供电,就把22块钱电费交上了。交完了之后他就说当天晚上给我,也没给。第二天我管他要,他也没我回信息。第三天我又联系他,他说‘姐我记着呢,一共32,等我手机里有钱了,我就给你,’我之后没怎么跟他联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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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12月2日,收水费的工作人员联系到赵女士,需要进屋查看水表,赵女士再次联系马先生,发现对方已经将她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了,才意识到不对劲。“我在当时陪他一起来看房的朋友那儿拿到钥匙,再去房子里一看,里面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没了,就连墙壁上的空调挂机都被卸走了。”赵女士估算,损失约5000元,目前已报警,并准备去法院起诉马先生。

赵女士通过马先生的朋友查询到其短视频账号,发现马先生11月27日已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前往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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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行为引网友争议,律师分析可能构成侵占罪

该事件视频被赵女士的朋友上传短视频平台后,引发许多网友关注。有网友调侃,“幸好,承重墙没搬走”,“热水器还在”;不少网友质疑,“你是不是没给人退押金”,“肯定没给人退押金”……

对此,赵女士回应:“事情发生后,有很多网友质疑是不是因为我不给他退押金,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他要走,所以说不存在退押金这个问题。”

许多网友因如何定性马先生的行为产生争议,有网友认为,“这算盗窃了,金额也够立案了,基本跑不了了”;也有网友称,“不算盗窃,个人侵占,自诉案件”;还有网友表示,“这真的不是诈骗吗?”

针对网友们的争议,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认为,“首先肯定不构成盗窃,因为盗窃是秘密窃取占有房屋内的财物,马先生显然是通过租赁合同的合法法律关系而占有了这些财物。”

刘研律师分析,当前赵女士联系不到马先生,且屋内财物丢失,马先生可能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占犯罪,一种是公安机关认为数额较大,对其进行侦查;另一种是赵女士采取自诉的方式,直接到法院去起诉马先生。”

马先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刘研律师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在联系不到马先生的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去查实一些相关事实,考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质性履约,来判断犯意形成时间,进而确定所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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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有无责任?律师解答

除此之外,还有网友质疑,“遇上这种租客,中介没有责任吗?”

“要看中介是哪种服务模式。”刘研律师解释,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有两种中介模式,一种中介模式叫居间服务,中介提供信息这里有人要承租房屋,那里有人要出租房屋,提供这样两边信息的媒介,这叫居间服务。“作为居间服务的中介来说,只要拥有相应的资质,核实了相关人员的证件,核实其符合相应的缔约主体资格,比如说他是一个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就可以缔约,那么作为居间合同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现在生活当中还有一种中介服务,中介承租房主的房子,承揽租房业务,中介负责给房主提供房租,如果是这种转租形式的中介,那么作为中介公司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刘研律师说。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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