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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买房如此操作 小心房钱两空…

2021.03.03 16:591535

买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是购房保证订立的契约,然而却有人打起了小算盘,通过签订非法合同,妄图免过户炒房赚取差价,逃避税费损害国家利益,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起来看看,月湖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0年3月23日,原告李某某通过甲房产中介公司购买姜某某的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65万元,李某某先支付购房款40万元,姜某某在七日内腾房,在6月23日前支付剩余房款25万元等内容。之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40万元,姜某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20日,在未经姜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某以姜某某的名义通过乙房产中介公司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被告滕某,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82.3万元。之后,李某某与滕某另外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为减少过户费用,房屋产权由李某某牵头直接从姜某某过户到滕某户头。后李某某向姜某某支付完购房款65万元后,房屋产权直接从姜某某过户到滕某户头,滕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由于滕某未向李某某支付剩余房款,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支付剩余房款。审理过程中,姜某某表示没有授权李某某与滕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事后也未追认。

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李某某在支付姜某某部分购房款后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其在未得到产权人姜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代姜某某与被告滕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转让给被告滕某,因原告李某某无代理权,且姜某某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故该协议对姜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售房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中约定:“为了减少过户费用,房屋产权由李某某牵头直接从姜某某过户到滕某户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原告李某某从姜某某处受让该房屋,再转让给被告滕某,即两次房产交易,均应当缴纳相关税费,但该协议约定由姜某某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滕某,意图逃避税费,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国家税收政策,履行协议将导致原告李某蓉在未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况下获取不动产收益,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售房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且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因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产交易必须缴纳相应税费,而让房屋所有权人直接过户到他人名下,以达到逃避税费、赚取购房差价的目的,实为炒房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违背了“房住不炒”的定位,在此基础上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也应当谨慎审查相关信息,公开真实房屋情况,切勿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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