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海洋幼鱼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自5月1日起,我区进入禁渔期,根据规定自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5月8日)至正式开渔之日(8月1日)止,禁止在市场、超市、餐饮店销售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
( 责任编辑: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