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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一女护士借钱不还 被强制执行时态度强横

2021.09.24 23:561399

近日,高某申请执行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鄱阳法院在立案执行之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然而被执行人黄某却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对法院文书无动于衷,于是执行法官主动打电话给被执行人黄某,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希望双方能化解矛盾。

然而黄某没等法官说完,“随便法院怎么办!”便直接挂断电话,随后发来无知的短信:“民事纠纷,你说抓人,叫她自己跟我沟通”。此时,估计黄某自己也不知道,接下来等待她的将是什么。

经调查,黄某是鄱阳县某医院的护士,藐视法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决定将其拘传到庭。9月15日,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秋收利剑”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并将该案列为重点目标案件,经过几天的摸排,了解到9月18日上午黄某在医院值班,当天上午执行局立即集结警力,前往医院对黄某实施拘传。

在执行干警出示工作证、拘传票之后,黄某仍态度强横:“法院有什么权力抓我?又不是公安。”在法院强大的执行措施震慑下以及干警释法明理的疏导之后,才将信将疑地上了警车。直到被关押在羁押室之后,才幡然醒悟:自己真的触犯了法律。

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之后,黄某立即积极主动筹钱,将欠款及执行费全部缴纳,并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具结悔过书。因其未及时申报财产,故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罚款一千元的处罚。黄某某对处罚表示认可,再三保证以后一定会积极学法、守法。

法律的威严不容质疑和侵犯,“不懂法”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理由。望各位被执行人早日来到法院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执行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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