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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被告人获刑6个月罚金4000元

2021.10.19 22:001675

“呯!”2021年7月10日0时许,正是夜深人静的时候,一台电视机突然从天而降,正好砸在楼下停放的汽车上,幸好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今天(10月18日)下午,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公开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清远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容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旧清四公路伟丰农资服务部旁二楼的住宅处,与其丈夫赖某谷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后,怒气未消的周某容突然将摆放在客厅的一台旧电视机从二楼窗户扔到楼下,正好砸在朱某勤停放在楼下的大众探岳牌小车上,致小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之后,被告人周某容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容从二楼住所抛掷电视机,致使他人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前,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对此有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重新全面划定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控抛物行为,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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