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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然不牵狗绳遛巨型狼狗?九江公安:抓!

2021.11.08 12:541101

11月4日,九江某论坛上一帖子引发网友怒批。

这名网友在帖子中称,在九江某小区内有一个民警,违反《九江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常遛狗不牵狗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九江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对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秉承“零容忍”态度,立即指派市局警务督察支队开展问责调查。

督察民警根据网友发帖内容中的民警遛狗照片,立即对全市公安民警进行比对排查。然而奇怪的是,通过大量的排查工作后,并未发现照片中民警的信息。

这时,督察民警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冒充警察的案件。随后,警务督察支队与八里湖新区公安分局九龙派出所成立临时调查组,在九江某小区开展摸排工作,发现了居住在九江某小区2期20栋的严某,与举报相片上的民警面貌相似,有重大的嫌疑,随即对严某开展布控。

11月6日中午12时许,九龙派出所民警在小区内将严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内搜查出大量警用装备。

目前,九龙派出所正在对严某进行询问,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在此,非常感谢这位网友的发帖。同时,欢迎群众在工作生活中对民警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有群众发现该名假警察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请前往八里湖新区公安分局报案。

民警提醒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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