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一淘宝代购店主的道歉信截图在网络热传,店主燕子(化名)自称因做进口代购被判走私获刑十年,现正在广州女子监狱服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5月起,燕子在香港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购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最后通过淘宝店销售。经查明,燕子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燕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2018年11月6日,联系上燕子丈夫万先生,他表示,道歉信是他在与妻子会见后,整理燕子想法后发出的,“燕子希望和她一样从事代购的同行能够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该截图流出后,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量刑是否过重?代购和走私的边界究竟在哪?对此,法律人士指出,海外代购行为本身无可厚非,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逃税300万被判十年,律师: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量刑适当
万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今年2月24日珠海中院作出原审判决后,燕子曾就偷逃应缴税额的计核依据是否合理、计核数额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原判已根据燕子的犯罪事实、数额、并考虑其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判处起点刑,并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判处罚金,量刑适当,并对在燕子淘宝店仓库查获的其他非走私货物、物品所作处理不当问题予以纠正。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亦有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周浩认为,燕子偷逃应缴税额300多万元,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对来说,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量刑适当。”
事实上,像燕子一样,因代购进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并不罕见。澎湃新闻以“淘宝+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罪”为关键词,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25份判决书,其中41名被告人中仅有2名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余39人均被判处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海外代购vs违法走私,如何划清界线?
燕子经营淘宝店已有12年,从2013年5月起才开始从事进口服饰代购。据万先生介绍,其中一部分商品是在香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内地,“燕子以为快递公司已经替寄件人‘代报税’了。”
判决书显示,除快递邮寄外,燕子还曾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将购于香港的物品走私入境。
海关总署2011年第43号公告就曾对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作出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外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他指出,《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属于走私行为。
周浩补充道,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方能经营,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影响,对消费者而言也面临涨价,但总体上会使得电子商务市场更加规范,”周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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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