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意见》指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应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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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秀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