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因不愿意缴纳8块钱停车费,打算驾车驶离现场,导致双手紧抓车门的收费员老王倒地受伤。2020年6月30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出生在农村的刘某今年23岁,事发时刚从大学毕业,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以打工为生的父母,好不容易凑了首付,为儿子在市里买了房子,事发前十来天,刚贷款给他买了一辆新车,老两口本以为以后的生活会越来越好,不曾想到儿子却惹了祸。
2019年8月17日晚11点,刘某将车停进了停车场,由于天黑,加上停车收费牌挂的较高,刘某隐约看到“10元”和“8元”的字样后,以为停车费最高收“10元”,于是停好车离开了。第二天下午2点,当刘某用手机扫码支付了10元停车费,准备载着女朋友离开时,被停车场收费员老王拦住了,老王让刘某缴纳剩余的8元停车费,并告知刘某,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车辆在不过夜的情况下,停一次收取10元停车费,如果车辆停放过了一夜,要收取18元停车费。刘某不肯继续支付,慢慢地松开刹车准备离开,老王看到车子动了,边用手抓着副驾驶的车窗边跟着往前走。
当车辆拐弯行驶到主干道时,刘某潜意识里以为老王会松手,便踩下油门加速离开,这时悲剧发生了,并未松手的老王在翻滚数圈后,头部着地倒在了地上。路人看到后随即报了警,老王也被送到了医院。事后,刘某担心出事,便到派出所自首。
事故使老王颈髓挫伤,两个月后,老王去世。原来老王本身患有颈椎疾病,此次事故又明显加重了其脊髓受压,使得老王只能卧病在床,长期卧床又形成血栓,导致其死亡。经鉴定,符合既往疾病与本次外力共同作用的情形,且二者作用相当,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老王伤情最终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法院依法从宽作出上述处罚。“现在正值毕业季,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未来是可期的,但要先学会自律,调节好情绪,学法知法守法,坚持好对自由和人生的正确追求”,承办检察官翟艳兰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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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