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9是群众求助的“生命线”,能否及时接处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谎报警情将受到严肃处理。11月25日凌晨01:50许,违法行为人龚某酒后,恶意拨打119火警电话,谎称在南康区太窝乡马峰栋有民房起火且有人员被困其中,赣州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调派5车20名消防救援指战员前往经消防员在附近寻找,并未发现火情,经证实为龚某谎报火警。
经查,龚某(男,30岁,大余新城人),外号“酒沐子”,长期嗜酒如命。
2019年10月12日凌晨,因频繁拨打大余110、119、120电话,导致报警、急救电话长时间占线,被大余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图为2019年龚某被大余公安拘留)
目前,龚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康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责任编辑: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