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安阳男子高某强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死亡。其近亲属将9名“同桌酒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万余元。最终,同饮者免于承担宴会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责任。近日,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赵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案例回顾]
据法院调查,事发当天晚上7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因村里有古代社会,在家中准备了三桌酒菜招待客人,与死者高某强及三位朋友共进晚餐。随后,其他5名被告赴席离场,期间高某强为各被告倒酒。
晚上21点,高某强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后,剩下的高某强等三人继续喝酒。
1点40分,宴会结束。被告人吴某某、高某强离开。因高某强醉酒躺着无法上车,吴某安排人将高某强的妻子接走,并与其他三名被告人一起将高某强抬至副驾驶位送回家,并告知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
第二天早上5点,妻子发现高某强已经死亡。经鉴定,高某强系因酒精中毒致呕吐物吸入气管、肺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称每人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其余7名被告称每人自愿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2021年8月,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对于本案,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赵评论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从喝酒的角度来说,高某强主动去吴家见面,并没有出现高某强被邀请的情况;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是高某强主动为自己和被告人倒酒,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劝高某强喝酒、敬酒或争酒;最后,在高某强喝醉后,吴某某、尹某某和案外人吴某勇一起将高某强送到其家中,并告知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已经履行了看护、护送的义务。
高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醉酒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他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并不违法,法院予以认可。
【延伸阅读】饮酒者应对以下情况负责。
如果宴会期间发生饮酒的情形有四种,共同饮酒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朋友喝不够”之类的话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喝醉了不省人事,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劝说对方喝酒。
0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在知道对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然劝他喝酒,诱发疾病。
03.那个醉汉没有被安全护送。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并且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饮酒者没有将他送往医院或安全送回家。
04.酒驾未能劝阻,造成车祸等损害的。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应该尽力劝阻,以避免刑事责任。而且,防止酒驾还可以避免有害行为。
( 责任编辑: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