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015年12月11日,被遗弃20多天的8岁女孩晨晨,被母亲张某接回,将返回天津生活。
2015年11月16日,8岁女孩晨晨(化名)被母亲张某遗弃在北京市大兴区街头,清源路派出所民警将晨晨接走照顾,后送往老年医院。12月10日,经民警反复教育,张某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12月11日将孩子接走继续抚养。民警介绍,张某系主动投案,遗弃行为未能被认定为情结恶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涉嫌遗弃罪。
因失去经济来源 赴京与孩子父亲交涉
11月16日,8岁女孩晨晨被母亲张某遗弃在大兴区街头,“当时北京下着雪,天气很冷,晨晨就穿着一件红色的薄外套站在路边,还好被两名‘大兴老街坊’发现并及时报警。”清源路派出所民警介绍说。
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将晨晨安置在内勤宿舍,后送往老年医院暂住。其间反复拨打孩子母亲张某的电话,对其进行教育,同时也与孩子父亲郑某保持联系。
“孩子父亲曾答复,可以把孩子接走,但是孩子父亲不是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权。为了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警方一直没同意。”办案民警说,如果孩子母亲迟迟不接回,将考虑进行DNA鉴定,确定郑某与晨晨的亲属关系。
12月10日,案件出现转折,晨晨母亲张某主动投案,来到清源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张某表示,她和郑某相处过一段时间,2014年郑某为她们在天津买了套房子,并且按月寄出抚养费,2015年6月,郑某突然不再寄钱,母女俩失去经济来源,11月16日,自己带着孩子来北京与郑某交涉,两人发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把孩子丢给郑某,转身离开,郑某也在气头上,不管晨晨独自离开。
不接孩子系指望民警施压 以获得抚养费
调查中,张某坦言,自己已经从电视中得知,孩子被好心人送到派出所,所以没有急于前来北京接走孩子,指望民警施加压力,让郑某给予抚养费。
“孩子父亲不理睬我,我就想让警方打电话和他说一声,哪怕少给点钱。”张某哽咽着说道。
民警介绍,警方多次工作,孩子父亲郑某也给张某打电话,让她把孩子接回去,并答应给抚养费。现在,张某希望把孩子接回家,回到天津,让孩子继续上学。
12月11日上午,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提前赶往老年医院看望晨晨。
当天下午,张某也来到医院,面对20多天没有见面的母亲,晨晨没有开心地飞奔过去,只是一直抱着民警,显得不知所措。
“近一个月时间的相处,我们心里也舍不得孩子,更不放心孩子的母亲。”民警称,晨晨离开之际,他们给孩子留下了联系方式,并告知孩子母亲,自己会随时了解孩子情况。
为何没构成遗弃罪?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遗弃罪立案标准是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案中晨晨由于好心人救助,未受到人身伤害。而且其母亲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从社会效果看,不予处罚对孩子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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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