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的曾某骑电动车在路上遭遇飞来横祸,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卓某在抢劫过程中踹了她一脚,导致曾某摔倒成重伤。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3万元。
2016年9月15日晚上,曾某吃过晚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当时她在非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车速并不快,骑着摩托车的卓某突然加速冲来,用右脚一脚踹倒曾某。
曾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严重。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曾某被迅速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曾某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重伤二级。
庭审现场
被告人以“喝多了”为由拒不承认抢劫
今年3月27日,南宁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卓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当晚8时许,驾驶摩托车途经案发地时,因酒后泄愤,无端用脚踢踹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曾某,致其倒地受重伤。
但经警方进一步侦查,事实并非如此。卓某涉嫌使用暴力实施抢劫,卓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其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庭审中,为了证实卓某的抢劫事实,检察机关公诉人当庭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卓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时的口供、指认现场等相关证据。卓某却以“当晚喝酒多蒙了”“没抢到任何东西”为由再三狡辩,不仅拒不承认抢劫,还对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口供当庭全盘翻供。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元。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西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卓某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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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