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在湘江用电捕鱼十多公斤,长沙人熊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月4日上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区域投放指定鱼种4.2万尾。
非法捕鱼17.48公斤
2017年8月31日晚上7点多,熊某与王某驾驶一艘渔船在湘江望城区区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电捕鱼。晚上10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王某抓获。当场查获电渔船1艘、发电机1台、电捕鱼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17.48公斤。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两人电击捕鱼造成三项损失,即17.48公斤鱼类损失、17.48公斤鱼类当年产卵量损失和捕捞区域影响范围约101亩渔业损失。两人使用发电机电鱼,损害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破坏湘江水域生态环境 。建议由行为人登报道歉警示和在电鱼水域采用投放鱼种的方式修复环境。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鱼种:鲢和鳙,重量600公斤,其中,鲢6000尾,300公斤,规格10cm 以上;鳙6000尾,300公斤,规格10cm 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被判投放鱼种4.2万尾
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王某的行为对湘江生态、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此前刑事判决对熊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公安机关扣押的电渔船等依法予以没收;熊某、王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指定鱼种。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等人一起,将4.2万尾活蹦乱跳的鱼苗投放入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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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