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省近年来省妇联接待的信访和法律援助机构日常接待妇女的相关案件来看,目前妇女维权主要以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和家庭暴力为主。妇女在遭遇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主要是由于很多妇女法律知识比较贫乏,盲目忍让,导致失去了保护自己和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对因妇女婚姻存在期间的家庭财产不知情或因男方有外遇等,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常会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损害妇女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性别歧视、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劳动争议类问题明显增加。
2009年,山西省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1.5%,主要婚姻家庭类方面的投诉率仍是居高不下,占总数的53%。其中涉及婚外遇、包二奶等多样式问题所引发的家庭暴力呈逐年上升趋势。恰逢“三八”妇女节,为帮助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妇女反映突出的家庭暴力及维权问题,采访了省妇联的有关人士及华盾律师事务所的魏秋科律师。
案例一:丈夫下岗苦闷毒打妻子发泄
2009年9月,家住太原小店区的张女士遭遇家庭暴力。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以前是驾驶员,前几年眼睛得了病,因不再工作经常酗酒,每次都大醉而归。张女士对他服侍稍有不周,就会遭到拳打脚踢。为躲避殴打,张女士只能等他睡着后歇一会儿,有时因害怕丈夫半夜醒来,甚至在客厅坐到天亮。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张女士被打后应到医院进行诊断,记录被打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对其丈夫进行处罚教育。
案例二:丈夫有了外遇对妻不闻不问
家住太原北郊的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快10年了,有一个女儿。李女士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已经三年多了,长年卧病在床。可是其丈夫不但不出生活费、医疗费,还趁在外经商的机会和其他女人同居,甚至还提出要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不想离婚,丈夫不仅辱骂还动手打她。李女士不知道离婚了她该怎么办?孩子该怎么办?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李女士有病,其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如果有病不给治疗,后果严重的构成虐待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妇联:遭遇家庭暴力要勇敢站出来
省妇联权益部的牛部长告诉记者,希望广大女性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不要只顾面子、孩子,一再忍让,应当勇敢地站出来,向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地寻求解决方法。同时,在向妇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应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能够理性地讲述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一味的“哭诉”,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重要的。
在所有的求助和投诉中,家庭暴力案件高居榜首。发生暴力的家庭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夫妻双方文化素质低,施暴者从小也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采访中,省妇联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省妇联设立了信访接待室,建立网上投诉信箱,成立了首个妇女法律援助站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有效的为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遭遇家庭暴力,我们应勇于面对,“勇”不仅仅代表勇气,也代表着智慧。新时代的女性应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链接
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就可以给各位做出回答。
1、妇女享有政治方面的权益。这个权益主要包括我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益,以及对国家公务员行使监督权。
2、女性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权益。主要是指女性享受的就学、升学以及进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
3、妇女享有劳动权益。我们国家妇女在劳动权益方面有和男性平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法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还特别规定了女性因自身生理特征所特有的权利。
4、妇女享有财产权益。妇女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现阶段,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反映比较明显的,或者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家庭财产的共有权,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财产权,以及我们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的时候,对妇女权益的倾斜的权利。
5、妇女享有人身权利。女性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利,就是妇女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同时,在人身权利当中,法律也规定了,从妇女自身的身体特征出发,也规定了女性在其他方面的保护权利。
6、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妇女作为婚姻家庭一方,依法享有财产权,依法享有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以及在处理婚姻问题当中,妇女所特有的权利。□本报记者 李文琴 李 青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