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者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患者入院治疗过程,有可能存在被误诊的风险。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宣城市一家医院就因未尽全告知义务而付出了赔偿代价。
2007年7月7日,邹某因左膝摔伤在宣城市某医院治疗,其间,医院为邹某行“左膑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邹某于7月23日出院。然而,让邹某没想到的是,在出院后第九天,他的左下肢出现肿痛症状,遂又来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就治。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近半个月,共花去医疗费26467.07元。
再次出院回家的邹某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他第二次入院,对此应予以赔偿。但交涉之下,双方协商无果。去年8月21日,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城市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医院的申请,对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邹某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没有发现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术前虽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但未提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告知不充分,存在不足。
据此,法院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对邹某的治疗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但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存在告知瑕疵,故应承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城市某医院承担邹某所受损失20%的责任,即赔偿5508.5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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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