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蒙字[2007]68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完善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基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中蒙医药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为了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中蒙医药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独具特色和优势。因此,要坚持蒙医、中医、西医并重,坚持蒙医、蒙西医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突出中蒙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蒙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蒙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蒙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自治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并且达到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各族居民对中蒙医药服务的需求。经济条件较好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发展,特别是蒙医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重点扶持以蒙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中蒙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合理配置和利用中蒙医药的资源,发挥中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旗县级以上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合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可将中蒙医门诊部、中蒙医诊所等其他基层中蒙医医疗机构作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网络的补充。特别是要将基层蒙医药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发挥蒙医药的特长。
(三)政府举办的盟市辖区中蒙医医院,条件成熟时,经报请内蒙古卫生厅中蒙医处批准后。可以考虑转型为具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科、蒙医科,或设立中、蒙医诊室。设中医科的相应设置中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中成药,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设蒙医科的相应设置蒙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蒙药材、蒙成药,配置常用的蒙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或蒙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或蒙药材或散剂,并配置常用的中医药或蒙医药诊疗设备。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蒙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以蒙医药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蒙医药人员的编制实行倾斜政策。
(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蒙医医院要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蒙医药业务指导,主动承担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任务,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蒙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蒙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七)中蒙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且实行优惠政策。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应用中蒙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5%。
三、发挥中蒙医特色 强化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医疗等方面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特色优势,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等方面的情况,应用中蒙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防治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防医学
1. 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 开展不少于2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老年骨关节病等)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的服务,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干预。
3. 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蒙医内容,运用中蒙医理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流行病的防治内容。
(二)保健方面
1. 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蒙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制定适合社区亚健康人群的中蒙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开展具有中蒙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工作。
(三)康复医学
1. 将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体系。
2. 结合现代理疗手段,运用中蒙医疗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社区康复服务。有条件的社区机构可以开展康复体育疗法。
(四)健康教育
社区健康教育应有中蒙医药内容;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蒙医药防病、保健知识;编制、发放中蒙医或中蒙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宣教资料每年不少于3种。
(五)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
运用中蒙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如胎教;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如保胎等。
(六)医疗方面
1.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蒙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简、便、廉、效、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药、蒙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以及蒙医多种疗法等方法进行诊治疾病,而且开展传统疗法不少于5种。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蒙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中蒙医科室的中蒙医治疗率不低于85%。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蒙药材不少于50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蒙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
四、提高服务能力 突出技术水平
(一)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蒙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其中,对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中医、蒙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并逐步与中医、蒙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合起来。
(二)根据现有中蒙医药教育、医疗资源,要逐步建设部分社区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培养一批中蒙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和学科带头人,组织编制适合不同层次中蒙医药人才培养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教材,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
(三)鼓励大中型中蒙医医疗机构在职及退休中蒙医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并且要形成制度。
(四)组建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蒙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临床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达到5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中蒙医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或蒙医岗位培训要达到50%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自愿到社区工作的,必须接受规范化培训。
(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或蒙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或蒙医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五、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政府要把创建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成立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乌兰任组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中蒙医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由卫生厅中蒙医处负责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
(二)各级卫生、中蒙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蒙医药从业人员、中蒙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蒙药材、中成药、蒙成药的使用、中蒙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蒙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中蒙医药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中蒙医药服务质量。
要将中蒙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要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蒙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蒙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蒙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将接受中蒙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蒙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逐步解决本地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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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