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文件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2018.11.15 17:261559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调发[1990]8号

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发挥专长,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员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工、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第四条调整工作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六条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2018.11.15 1559

国家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

2018.11.15 1672

国务院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14 1436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

2019.01.07 3993

国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2018.11.11 1268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