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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湖南奸污智障女 逃离至湖北被抓获

2015.03.30 14:171043

据湖北远安县警方27日通报,2013年发生在湖南省浏阳市龙伏区强奸智障女案件宣告破案,远安警方将潜逃两年的在逃人员刘某正式移交浏阳警方。

3月24日,远安县鸣凤派出所民警两位民警按照惯例到责任区开展走访,在交谈中,一位操着重庆口音的男子刘某引起了民警注意。

刘某说话吞吞吐吐,且不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一位民警遂以聊天的方式稳住刘某,另一位民警则通过电话联系值班民警,通过公安专用信息网查询刘某身份。

经查询,刘某系浏阳市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网上逃犯,民警遂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刘某今年50岁,重庆籍人,据其交代,2013年4月26日晚,在浏阳市龙伏区一建筑工地打工的刘某,将一名智障女骗至工地旁的草丛中实施奸污,后因害怕女子家属报案,连夜离开浏阳。事隔2小时后,该女的母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杨玉兰律师表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同时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在浏阳市龙伏区建筑工地打工的刘某,于2014年4月26日,将一名智障女骗至工地旁的草丛中实施奸污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安机关已对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刘某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刘某被逮捕归案后,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提防强奸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制,加大惩罚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公民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也应当多加防范。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选择逃跑。我国法律和执法人员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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