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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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

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和环境破坏之间又有着复杂的相互联系。人类要从科学的意义上认识这些灾害的发生、发展以及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已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主题。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因为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自然异变作为诱因,二是要有受到损害的人、财产、资源作为承受灾害的客体。

常见自然灾害的9中分类:

1、气象灾害:

2、海洋灾害:

3、洪水灾害:(1)暴雨灾害;(2)山洪;(3)融雪洪水;(4)冰凌洪水;(5)溃坝洪水;(6)泥石流与水泥流洪水。

4、地质灾害

5、地震灾害:(1)构造地震;(2)陷落地震;(3)矿山地震;(4)水库地震等;

6、农作物生物

(1)作物病害:主要有水稻病害240多种,小麦病害50种,玉米病害40多种,棉花病害40多种及大豆、花生、麻类等多种病害;

(2)农作物虫害;主要有水稻虫害252种,水麦虫害100多种,玉米虫害52种,棉花虫害300多种,及其它各种作物的多种虫害

1、目的

为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或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台风、大雾、暴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紧急情况的现场应急救援、防范和处理工作。

依据及参照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所以,国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当然,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根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自然灾害孕育于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共同组成的地球表面环境中。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因为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灾害都是消极的或破坏的作用。所以说,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宇宙辐射、赤潮(极少出现,出现了也影响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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