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治安法规> 正文

关于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2017.02.21 09:342419

关于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和县(含县级市)的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流动人口:

(一)受聘(雇)用或从事各种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二)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互相探望(含互相投靠而未取得常住户口)的;

(三)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及除前项规定以外的亲属之间互相探望的;

(四)劳改或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的;

(五)因其他原因在我省内暂住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宾馆、旅店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申报旅客登记。

第五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的,由户主(含雇主、房主)或本人在3日内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第六条 劳改或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其本人持住户的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应在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或者工地、工厂内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住或留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可聘用协管员协助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流动人口协管人员,并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三条 将私有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将单位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禁止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禁止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不申领的,以及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或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的房屋,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解析

关于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关于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2017.02.21 1073

相关法规

关于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2017.02.21 2419
关于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17.01.27 2484
关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2017.04.26 2312

关于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2018.02.12 2047

关于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8.03.18 1964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店家为降成本费心机 食品车内装油漆

店家为降成本费心机 食品车内装油漆

2017.12.06 5693
某男子驾车失控断送妻子命 涉嫌交通肇事罪

某男子驾车失控断送妻子命 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7.11.25 6804
南昌某男子上演“跳楼秀”要被治安处罚

南昌某男子上演“跳楼秀”要被治安处罚

2017.11.22 8057
内黄县七旬老翁偷玉米 当场被捉悔莫及

内黄县七旬老翁偷玉米 当场被捉悔莫及

2017.11.15 6611
山东某男子坐公交中途下车要求退钱 遭拒拔走车钥匙

山东某男子坐公交中途下车要求退钱 遭拒拔走车钥匙

2017.11.13 5426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