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顺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抚顺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陈豪淖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消防工作,危害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劝阻、制止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
以上处罚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及消防安全的;
(二)城市居民在庭院、住宅楼梯间、走廊、房顶等处堆放物品,危及消防安全和疏散的;
(三)拒绝、阻挠、刁难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消防检查、违章建筑调查、火灾调查、事故处理的;
(四)妨碍灭火工作的;
(五)擅自在消防车库门前20米内停车、回车、摆摊、进行游艺活动或放置物件有碍消防车出动的;
(六)擅自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用火、燃放鞭炮、烧荒、焚物或在村内每户堆放10立方米以上柴垛的;
(七)从事建筑防火工程设计的人员严重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进入人员集中场所的;
(九)乱停乱放易燃易爆液、气体槽车或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第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值班、警卫、更夫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照明,或者指示灯和事故照明失灵,或者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明显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利用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它公共活动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采取防雷措施,或者对防雷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者防雷设施性能不完好的;
(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及其它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或者未按期组织演练的;
(七)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者管理不善的;
(八)装饰、装修施工现场不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九)搭建临时简易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十)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用途,影响消防安全的;
(十一)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调用交通运输、供电、供气、供水、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时,无特殊理由拒绝执行的;
(十二)阻碍消防车赶到火场的。
第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火灾不报警、不保护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报火警的;
(二)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储存、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三)在禁火区内携带引火器具,或者火车、机动车和其它动力机械作业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出厂,未标明火灾危险性参数和安全标志的;
(五)生产防火建筑材料,未测定产品燃烧性能,产品说明书未标明测定的数据,或者销售、使用没有产品说明书的防火建筑材料的;
(六)未经审查同意,擅自从事自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者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维修,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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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