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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胶行业生产用苯安全规定(试行)

2014.12.05 10:11998

(1987年8月20日 轻工业部 [87]轻日化字第21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苯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和易燃的有毒液体,具有特殊气味。苯的比重为0.8781(20℃),沸点80.1℃,闪点-11℃,在空气中燃点538℃,自燃点659℃,爆炸范围1.3~7%(体积)。

由于苯易燃易爆有毒,在使用中如有不慎,就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损失。三胶行业在生产中用苯作为提取骨油的溶剂。为确保安全用苯,现就苯的运输、贮存、使用安全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 运 输

第一条 运输苯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一定训练的正式工人,应熟悉苯的一般性质及安全防护知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带钉子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装运现场。

第二条 运输苯的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戴防火帽。

第三条 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尤其是油箱不得有漏油隐患,确保车况良好,方准进行运输。

第四条 运输苯时,运苯车辆应避开繁华街道,中速行车,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夏季高温应避开中午运输,严禁雷雨天气运输,严禁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车箱须用篷布盖好、拴牢。

第五条 装苯时,必须轻装轻放,拧紧桶盖。桶间用软质材料垫隔,关车箱挡板时应轻合慢关,不得硬行碰撞,防止苯桶撞击、摩擦、产生静电。夏季要有防日晒措施。

第六条 装苯工具必须使用青铜或其他不会发出火星的金属材料。严禁使用能碰出火花的铁制工具。装运散装苯时,必须使用专用罐车。

第七条 运苯车辆上面不准坐人,装卸人员应有专车接送。

第八条 运苯车辆必须有保卫人员押车。

第九条 驾驶员及押车人员,严禁在装有苯的车辆驾驶室内吸烟。

第十条 卸苯时,放车箱挡板要轻轻放下,桥板角度要适宜,滚动苯桶时要轻要慢,要有足够接应人员,地面应垫软物,严禁苯桶自行滚落。卸完后应排列整齐,待接收人员验清数量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接收苯的人员,在验清数量无误后,即应负起苯的保管任务,保卫科、安全科应经常检查保管任务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卸车作业现场周围,其它车辆不得驶入,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工作人员应集中精力,高度警惕,严禁说笑打闹。

第十三条 保卫科、安全科应不定时地派出人员,随时检查苯的安全装运情况,发现违章,立即纠正,并按章处罚。

第三章 贮 存

第十四条 苯须贮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及热源不小于30米,最高仓温不得超过30℃。超过允许温度应采用冷水降温及其他降温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 贮苯仓库,应为地面建筑,不得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以免气体不易扩散增加火灾危险因素。仓库应为耐火材料建成。地面应是不渗漏油和不会撞击出火花的地面,并有1%的坡度,库房应增开窗户,加强自然通风,库房的净高应不低于3.5米。应定期用仪器检查空气中的苯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50毫克/立方米,保证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 严禁将苯与氧化剂或酸类一起存放,库区周围要设严禁火种标记,划出禁火区域,30米以内严禁动火。库房设专人管理看守。

第十七条 贮存桶装苯的仓库,每座面积最大不超过750米2,同时应用防火墙隔开成小于或等于200米2面积的单间。

第十八条 贮存在库房内的桶装苯应直立,单层摆放。库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3米,堆与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堆与墙、柱的间距不得小于0.25~0.5米,以便于检查和疏散施救。

第十九条 桶装苯的安全容量应按季节气候情况来确定,桶内要保持7%的气体空间,以备受热膨胀。苯的进料管必须沿罐壁伸至罐底,使苯液经底部罐壁流入,严禁从罐顶直接往下喷淋。

第二十条 散装苯应贮存在完好的、附件齐全的贮罐中。

第二十一条 在没有易燃易爆液体送料专用管时,必须将绝缘胶管内壁加衬铜编织线或网,并在胶管外缠绕铜丝,使其内外构成整体,然后集中接地。刚运回或刚向罐桶放送的苯,必须静止30分钟后再运料、采样、测量,不得使用能撞出火花的金属取样器。

第二十二条 在常与苯接触的室内工作人员,不准穿着合成纤维织物的衣服,以免产生静电。

第四章 生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带钉子的鞋,以免碰出火花引起火灾;严禁穿化纤织物,以防静电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严禁提油设备“跑”、“冒”、“滴”、“漏”,以免引起火灾和苯气中毒。

第二十五条 提油过程中,除寒冬季节允许第二回苯管有少许苯流动外,其余季节一律不准第二回苯管有苯液流动,防止微气管跑出苯蒸气。

第二十六条 顶油前,必须将分油罐内的苯蒸馏回收干净后方可顶油,顶油的压力不得超过1.5公斤。

第二十七条 苯水分离器必须有醒目的苯水分离标记。放水时,操作人员绝对不准离开现场。

第二十八条 提油车间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加防爆装置。打顶盖和打锅盖的特制板手,必须用铜合金材料。不得使用一般钢制扳手,以免碰出火花。

第二十九条 抽苯或放苯桶,一律不准使用铁制阀门和导管,须用不锈钢或铜铝合金阀门和导管,防止与苯桶撞击出火花。苯流速应低于3米/秒,防止静电起火。

第三十条 对有敞开式加苯工序的企业,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

第三十一条 遇到突然停电事故时,应立即关闭加苯阀门,打开自来水冷却,同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停电原因,迅速恢复供电。来电后,立即开启冷却系统,恢复正常操作并记录运行日志备查。

第三十二条 遇到突然停水事故时,应立即关闭加热阀门,检查、排除故障,恢复正常操作并记录运行日志备查。

第三十三条 停产检修时,应对提油锅、分油罐及通苯管进行蒸煮、清洗,将苯回收干净,以备检修动火无恙。检修时,应用仪器检查残留苯蒸气的含量,低于安全标准时方可入内。动火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低温提油水洗蒸苯时,真空度应控制在350~500毫米汞柱,扒料时,如闻到有苯味,应继续水洗蒸苯。

第三十五条 真空泵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阀门压垫、盘根等,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在使用苯工场周围30米内,严禁明火,不得有建筑物,实行甲级防爆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火、严禁金属撞击。

第三十八条 车间内禁止闲人入内,外来学习参观人员、检查人员,须有本厂专人陪同,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违章者制定具体处罚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87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轻工业部日化局。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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